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9]24号
1999-01-26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了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文所述纺织机械具体税则号及名称详见甬国税进[1998]280号附件(财税字[1998]107号文件)。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的该类货物,在1998年出口退税年终清算中予以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
抄送:市外经贸委、市纺织局、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