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8]335号
1998-10-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察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地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察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地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