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搞好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依国家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在进口料件入库当月,凭进口报关单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依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可对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虚拟进项税额,在当期申报出口退税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按甬国税进[1997]17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点公式计算。
3、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表》,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企业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以及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单征外,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副本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无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比照有进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办理。
6、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后,企业退税申报一个月只限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出口货物销售次月10日前。对短缺单证要逐票填具“短缺单证不退税金额计算表”,在当月退税额中抵减。待短缺单证补齐后,一次性地补报。尚余待年终清算时分所属月份再行补报。
7、各地对所属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退税资料在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
8、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表
抄送;市外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