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77号  2009-03-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海关已经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凭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报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对海关已经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凭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报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货物出口后,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合同结案表(打印件)及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