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66号
1998-04-07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生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生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抄送:农业部、林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