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流[1997]292号  1997-09-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告》,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完整。现就有关申报事项补充如下:
        一、对经批准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每月办理增值纳税申报时,应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同时附报,并与之相对应。纳税人应将”退税申报表“第17栏合计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行合计栏中,”退税申报表“第12栏、14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合计数、第15行相对应,”退税申报表“第16栏的合计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行合计数减6行至8行合计数的余额相一致。
        二、为简化纳税申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可先按审核意见直接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款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当月可不再由县(市、区)局审核。
        三、生产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应为零,留抵税额(即18行与19行的差额)填列在第25行,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并符合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先按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先计算”应退税额“,填列在”退税申报表“第20栏,并将”退税申报表“第20栏合计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行、第20行;第20行与15行的差额填列在第19行,第18行与19行的差额填列在第2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