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4号公告  2009-01-19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4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91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1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的核准日期为准)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K”,例如,山西省第2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K1402),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三、对20081231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或《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项目单位须于20091231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对于未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或《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