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
二、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代码:050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备注栏须注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转自某编号D手册”。
四、上述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一)地市级商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批准文件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核);
(三)有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原件);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按现行规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企业办理上述形式报关手续之后,由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凭上述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六、来料加工厂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