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36号
2008-11-13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