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95号
1999-12-1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财税字[1998]119号文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中“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应为“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更名后的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按照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