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8]186号
1998-06-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现根据我市实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征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免、抵、退”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正确、及时地办理“预免、预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
二、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季度汇总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表》和有关退税凭证,经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审批。
三、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户建立退税台帐,正确、及时地记录免、抵、退税和出口单证上报情况。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上报的“免、抵、退”资料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已办免、抵、退税和已征税款情况予以确认和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从1998年4月1日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后,与此相关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一次免(保)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审批权也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其它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核、审批和有关单证出具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下策规定,坚决杜绝骗退税发生。市局对各地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情况将实行检查。
七、各县级税务机关必须按季汇总外商投资出口额、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在季未28日前将分户汇总表(见附件)和财税字(1997)50号文附表三一并上报市局。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必须在近期内做好对征税税务机关主管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并层层落实专人负责。其中县级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名单在六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九、各地在执行本补充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分户汇总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现根据我市实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征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免、抵、退”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正确、及时地办理“预免、预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
二、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季度汇总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表》和有关退税凭证,经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审批。
三、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户建立退税台帐,正确、及时地记录免、抵、退税和出口单证上报情况。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上报的“免、抵、退”资料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已办免、抵、退税和已征税款情况予以确认和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从1998年4月1日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后,与此相关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一次免(保)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审批权也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其它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核、审批和有关单证出具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下策规定,坚决杜绝骗退税发生。市局对各地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情况将实行检查。
七、各县级税务机关必须按季汇总外商投资出口额、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在季未28日前将分户汇总表(见附件)和财税字(1997)50号文附表三一并上报市局。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必须在近期内做好对征税税务机关主管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并层层落实专人负责。其中县级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名单在六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九、各地在执行本补充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分户汇总表
附件: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分户汇总表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