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凭“两票两单一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补充规定
甬国税进[1996]28号
1996-01-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各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进一步搞好出口货物退9免)税申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除集团性公司(按国家外经贸委批文为准)比照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外,其它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销售后一律先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然后按财税字(1995)92号文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附送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二、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除提供规定单证外,还必须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无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比照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受托方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要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还必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五、外贸企业因报关单未到,在销售次月20日前不能申报退税的,可将后到的报关单顺延至下月再报一次。其余区分所属月份,在年终清算时补报。
六、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后,退税申报一个月只限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出口货物销售次月20日前。其余部份年终清算一次性补报。
七、保税区企业从区外购进用于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物购进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这部份货物出口或加工成品出口后,比照外贸出口企业办法申报出口退税。(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统一由我局印制、发放。各县(市、区)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到我局申领后,再发放到所属出口企业。
九、夫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进一步搞好出口货物退9免)税申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除集团性公司(按国家外经贸委批文为准)比照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外,其它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销售后一律先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然后按财税字(1995)92号文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附送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二、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除提供规定单证外,还必须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无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比照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受托方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要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还必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五、外贸企业因报关单未到,在销售次月20日前不能申报退税的,可将后到的报关单顺延至下月再报一次。其余区分所属月份,在年终清算时补报。
六、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后,退税申报一个月只限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出口货物销售次月20日前。其余部份年终清算一次性补报。
七、保税区企业从区外购进用于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物购进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这部份货物出口或加工成品出口后,比照外贸出口企业办法申报出口退税。(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统一由我局印制、发放。各县(市、区)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到我局申领后,再发放到所属出口企业。
九、夫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