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
海关总署2009年第42号公告
2009-07-27
全文有效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