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一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按10%预计利润率预征所得税额,并实行“按季预征,年度结算,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清算”的办法。
1、按季预征所得税计算及帐务处理:
本季预交所得税额=预收款×预计利润率×=预收款×10%×33%
提取时,帐户上作:
借:递延税款――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年终结算及帐户处理:
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
本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年度按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
计算年度结算实际应补交所得税:
年度计算实际应补交所得税=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本年度1~4季度累计预交所得税-以前年度结转已预缴所得税
若年度结算实际应补交所得税额大于零,其差额是企业当年应补缴所得税金额,补提时,帐户上作: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缴部分)
贷:递片税款――所得税 (预交部分)
若年度结算实际应补交所得税额小于零,其差额是企业预交所得税多交金额,多缴部分一般不作退税处理而结转作为下年度继续清算。待该项目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附件:国税发[1995]15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