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32号  1999-07-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9.07.14  国税发[199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国务院已以《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
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决定扩大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
将国发[1999」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发[1999」
13号文见本期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