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适用税收政策
文号不详
1994-09-09
全文有效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
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
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
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
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
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
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
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
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
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
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
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
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
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
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