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21号
1997-10-22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
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