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第154号  1995-04-12  全文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关键词:外商退税
颁布日期95-4-12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4月12日国税函发[1995]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