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现将有关勘控开发海上石油提供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几
面费用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营企业支付给中、外方母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
的服务项目和数量,按照非关联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开单收费,不得按固定数额或营业
收入的比例收费。有些服务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申述理由,报经当地税
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酌情处理。
二、合营企业预提大修理基金的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0号文件的规定,合营企业不应预担大修理基金。企
业自置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或改良工程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金额计入当期的成
本费用,金额圈套的,应当分期摊销。
合营企业租入的资产,由出租方负责修理的,出租方随租金收取的修理费属于租金
总额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计算征税。
租金总额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计算征税。
三、合营企业购进材料的处理问题
企业购进的各项材料,应根据实际耗用数量和单价正确计算,列入成本费用。对于
一次进货一次进入成本但年终未耗用的材料,应作转帐处理,冲减当期材料费用。
四、合营企业从中、外方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购买材料或设备的价格问题
合营企业从中、外方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购买材料或设备,其价格不得高于非关联
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对高于非关联双方独立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
高出部分在计税时,不允许列支。
关键词:海洋石油 合资费用税收
颁布日期86-11-27
行业:石油化工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1986年11月27日(86)财税油政字第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