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第726号  1991-06-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
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
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关键词:外国企业滞纳金  罚款
颁布日期91-6-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1年6月3日  国税函发[1991]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