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96号  1993-05-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有的
须由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代征税款,但委托代征手续费问题一直未予明确。经研究
,现就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委托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可
按实际代表征税款 3%提取代表征手续费,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
务局)按月办理退库。
    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按照代征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按提取
比例酌情支付。
    三、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应当健全各项手续,及时记帐,并列入有关报表报
送提取和支付情况。
    以上规定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199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