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甬外贸经计财发第196号  2000-1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贸)分局,各国税支局、中行支行,市属各类外贸出口企业:
   经市政府指导批准,现将《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开展和推进此项工作,以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外贸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而引起的资金紧张,解决部分贷款中的担保问题,加强银贸、税贸合作,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类外贸企业实施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以其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质押,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中行)根据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申报证实书》(详见附件一)发放的短期流资金贷款。
    第三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市中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并遵循:“三方配合、税款质押、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注册的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外贸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和市中行提出办理退税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申请贷款的金额等。市外经贸委和市中行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第五条  对经审核同意给予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市外经贸委和市中行联合向市国税局开出工作联系单,市国税局配合办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  向市中行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必须要在市中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如原在其他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须填制《要求变更出口退税帐户申请书》(详见附件二),由市中行签署要求市国税局协助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据此变更有关企业原来的退税专户,使其在市中行重新开立退税专户;并在审核完毕办理该企业退税时,将其出口退税款划入该退税专户。对于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要求再次变更退税专户的,必须经市国税局和市中行书面同意。
    第七条  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时,需填报《应退未退出口税额申报证实书》,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市外经贸委根据企业财务、海关等报表审核同意后向市中行出具审核意见,市中行凭此作贷款依据。
    第八条  质押内容及质押率: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以其依法可申报要求获得应收出口退税款的权利及上述出口退税款划入退税专户后的存款向市中行作为贷款质押,贷款质押率原则上掌握在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款余额(以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申报证实书》为依据的80%,最高不超过90%。
    第九条  贷款利息计收: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下浮。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短期贷款,具体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出口退税款划入退税专户后,应先用于归还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本息,在退税质押贷款未还清前,退税款不得挪作他用;若有多余部分须市中行书面批准后转入企业存款账户。如遇特殊情况退税款滞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3天前向市中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市中行根据授信原则和具体情况审批同意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后,与借款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出口退税质押合同。在有关合同中借款企业应授权市中行直接扣划退税款以归还出口退税押贷款的权利,并明确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未还清之前,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市外经贸委作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初审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与借款企业的其他资产分别计帐,司法部门在处理企业其他债务纠纷时,质押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市中行三部门应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根据市中行的需要提供有关企业出口及出口退税情况和数据。市中行要及时将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情况通报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并于年底将年度内实际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及收取相应利息的效凭证汇总后交市外经贸委,以便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补贴事宜。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限于在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中试行。各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