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进[2000]92号  2000-0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分局:
    市局甬国税进[1999]38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货物,必须是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二、税务机关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时,应以批准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各地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必须严格按照国税[1999]171号通知第四条执行。对列入《外部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用于生产的国产设备,才能办理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时,对投资总额的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可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项目批准书等文件的复印书,而不再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企业范围按财税字[1996]8号(甬国税进[1996]108号转发)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