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1]36号
2001-08-23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务局支局:
为了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国税进[2001]49号)第七条中规定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全(其他单证、信息必须齐全)可以在6月30日以后暂继续备案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企业信息到齐后一并申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涉及退税额较大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级退税机关审定后,对其中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已到的部分,可以在8月31日以前申报一次。遗留部分暂时继续备案,待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文后,再予以明确。
二、对因海关电子信息未到发函,以发函过程中,电子信息已到,但同纸质报关单内容不一致,回函仅有“确系我关签字”字样的,要求第二次发函予以确认。
三、县级退税机关在出口退税日常审核中,应对初审通过的电子信息在市局未审批之前暂不予确认,待市局《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审批下达后,再按审批内容予以确认。
抄送:各直管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