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做好二○○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直[2003]124号
2003-12-17
全文有效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函[2003]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3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局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03年度内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国税发[2003]13号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申报要求、期限
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企业应在纳税申报前向我局办理亏损确认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批(可在办税大厅二楼咨询窗口办理),年度申报在2003年4月30日前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窗口办理。企业应自行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按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减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年度终了后5个月)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并可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一)企业应向申报窗口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附表”,纸质资料一式四份,申报窗口受理盖章后两份留存,一份企业保留,一份由企业连同软盘资料一份送咨询窗口。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按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即《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E、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F、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G、利润分配表;
H、分部报表;
I、其他有关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且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资料
1、亏损确认表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需要审批的项目
(一)、下列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1、坏帐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局批准);
2、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局批准);
3、利息支出(除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
4、固定资产采用非直线法计算折旧及缩短折旧年限;(须报经总局批准)
5、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6、拆迁补偿费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7、亏损确认;
8、弥补亏损;
9、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等。
(二)上述涉税事项报批期限:
1、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应于2月底前;
2、亏损确认及弥补亏损审批项目应于4月底且在纳税申报前;
3、确认获利年度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年度已经预认定审批的)应于4月底前正式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已经确认获利年度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期减免审核确认表”,确认当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原审批项目取消后,企业将以下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咨询窗口受理。
1、工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将所支付的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每年标准发生变化的,每年都要将上述有关资料备案。
2、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行业,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按《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同时企业应就其购入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时间、使用、折旧等情况做出说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审批取消后,应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B、当年产品出口企业批文及证书;
5、企业发生的装修费审批取消后,仍按国税函[2000]704号规定执行,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装修费要求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B、装修费发票;
C、装修预决算报告。
6、开办费审批取消后,仍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开办费分类明细情况说明;
B、开办费明细资料;
7、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可以按照原来规定执行。
五、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超过上述期限的,且无延长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和处罚。上述书面证明由总机构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送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本文未尽事宜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函[2003]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3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局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03年度内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国税发[2003]13号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申报要求、期限
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企业应在纳税申报前向我局办理亏损确认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批(可在办税大厅二楼咨询窗口办理),年度申报在2003年4月30日前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窗口办理。企业应自行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按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减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年度终了后5个月)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并可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一)企业应向申报窗口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附表”,纸质资料一式四份,申报窗口受理盖章后两份留存,一份企业保留,一份由企业连同软盘资料一份送咨询窗口。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按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即《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E、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F、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G、利润分配表;
H、分部报表;
I、其他有关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且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资料
1、亏损确认表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需要审批的项目
(一)、下列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1、坏帐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局批准);
2、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局批准);
3、利息支出(除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
4、固定资产采用非直线法计算折旧及缩短折旧年限;(须报经总局批准)
5、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6、拆迁补偿费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7、亏损确认;
8、弥补亏损;
9、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等。
(二)上述涉税事项报批期限:
1、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应于2月底前;
2、亏损确认及弥补亏损审批项目应于4月底且在纳税申报前;
3、确认获利年度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年度已经预认定审批的)应于4月底前正式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已经确认获利年度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期减免审核确认表”,确认当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原审批项目取消后,企业将以下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咨询窗口受理。
1、工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将所支付的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每年标准发生变化的,每年都要将上述有关资料备案。
2、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行业,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按《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同时企业应就其购入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时间、使用、折旧等情况做出说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审批取消后,应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B、当年产品出口企业批文及证书;
5、企业发生的装修费审批取消后,仍按国税函[2000]704号规定执行,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装修费要求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B、装修费发票;
C、装修预决算报告。
6、开办费审批取消后,仍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A、开办费分类明细情况说明;
B、开办费明细资料;
7、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可以按照原来规定执行。
五、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超过上述期限的,且无延长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和处罚。上述书面证明由总机构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送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本文未尽事宜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