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字[1985]第2号  1985-01-1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4)财税油穗征字第150号文收悉。关于参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合同者,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在税收处理
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作为划分
合同者合同前费用的界限。
关键词:勘探石油合同前费用
颁布日期85-1-17
行业:勘探开发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1985年1月17日(85)财税油政字第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