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字[1989]第81号  1989-03-25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
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核算,
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
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
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
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桠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
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
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
库存。
关键词:外商投资交际应酬费
颁布日期89-3-25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89年3月25日(89)国税外字号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