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政字[1989]第22号
1989-04-2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
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本×××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
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
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关键词:违约金海洋石油征免
颁布日期89-4-21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89年4月21日(89)国税油政字第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