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
1997-04-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
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
进行转让。对此类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
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
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
计征企业所得税。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
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
进行转让。对此类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
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
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
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