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
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
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
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
务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
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上,其
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
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 号)的有关
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国税函[1997]388号;1997年7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