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字[1985]第1号  1985-01-11  全文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58号文收悉。对文中提出的外国租赁公司向××出租设备收
入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1.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又不派人来华提供服务的纯租赁业务收入,应由承
租人在支付租金时扣缴20%的预提所得税。
2.外国公司在国外将部分设备、工具销售给在我国进行海洋石油勘控作业的外国石
油公司,不予征税;对于租赁部分,应按租赁的有关规定征税。
3.对租赁商派人来华为出租设备提供修理、检查、清洗等服务的收入,照征预提所
得税。如派人来华参加承包工程作业的,则按照对承包商的纳税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统
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4.租用的设备从出租方到承租方之间的往返运费,如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
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赁收中,征收预提所得税,如运费列入租金中,记出出租方发票泊,
则应作为租赁收的一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
    5.如出租方在出租设备的同时提供人员服务,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由出
租方负担,并已包括在租金中的,在承租方扣缴预提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计算;如出租
方支付上述费用后再向承租方收取的(不论是开列发票或开出借款通知单),应并入租金
收入中照征预提所得税;如由承租方负担,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
赁收入征税。
关键词:租赁预提税
颁布日期85-1-11
行业:勘探开发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1985年1月11日(85)财税油政字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