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8]474号
1998-08-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6年6月13日在北京签署,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黎巴嫩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黎巴嫩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请按照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6年6月13日在北京签署,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黎巴嫩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黎巴嫩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请按照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略)。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