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86]第311号  1986-10-27  全文有效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之上,为了
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定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
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
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
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
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
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
年限不少于 6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