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文号不详  1969-12-31  全文有效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
行条例。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
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文)中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
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另对
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
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凡《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
定》中规定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营
业税金”科目。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6各款中的“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现行有
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是指:
    (一)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与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并借
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
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
款一并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与(二)相同。
    (四)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按发票所列货物
价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
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四、《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外商投
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产
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进项
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六、企业接受投资转入或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
本公积”等科目。
    七、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帐户应作为外币帐户,发生的
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帐户的帐面记帐本
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
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1.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附
帐户的格式。
    2.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
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
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借    方  |  贷    方  |借|  余    额
      |------|------|  |------
    略|人|汇|位记|人|汇|位记|或|人|汇|位记
      |民|  |  帐|民|  |  帐|  |民|  |  帐
      |币|率|币本|币|率|币本|贷|币|率|币本
    -|-|-|--|-|-|--|-|-|-|--
      |  |  |    |  |  |    |  |  |  |
    ------------------------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帐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帐: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
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借方。
    (3)转帐后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进行比较,
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借
方,转帐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则将“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转帐后“进项税额”明
细帐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
应与二级明细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方
法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
按规定上报。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各三
级明细帐中的人民币金额直接编制,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帐本位币编制的报表折合
成人民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