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做好二○○○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征管[2001]34号
2001-01-16
全文有效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外[1997]383号),以及市局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分局特点,现就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关事项规定
1、所得税税汇算清缴范围
二○○○年度内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
2、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及申报期限
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税收征管办法,各纳税人应于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附表(详见单行本)和有关税务资料(亏损确认表、弥补往年度亏损审批表、减免税凭证、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向纳税申报窗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局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适当延期报送。
3、有关税前扣除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2月15日前,到分局办理有关税前扣除项目(财产损失、装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审批手续。
4、亏损确认及弥补亏损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3月底前到分局办理亏损确认和弥补亏损审批手续,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亏损确认的审理工作。
5、优惠政策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2月底前,持申请减免税报告及上年减免税批文复印件到分局办理二○○一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手续。二○○○年已减按24%、15%(金融企业)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有关业务政策问题:
(一)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文)及甬国税外[1996]398号文件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2、在发生财产损失并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4、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三)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五)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房地产业务税务处理问题
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七)关于接受捐赠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预提所得税有关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所得税。”依此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应由支付人扣缴的税额而实际由支付人承担(协议规定包税情况)时,税务处理如下:
A、应纳税所得额应把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换算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预提所得税适应税率)
B、支付的税额不得税前列支。
4、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5、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都应按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九)有关工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形式由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可选用名义工资形式或实发工资形式,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税前扣除。名义工资和实发工资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采取名义工资形式的不再提取有关福利、保险等各项基金。
(十)有关各项基金计提问题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允许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类费用。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允许在税前计提或据实列支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适用实行名义工资的企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根据省、市政府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有关住房周转金的问题
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费。
(十二)有关出口补贴问题
企业在2000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以及企业在2000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有关应计未计费用问题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
(十四)有关担保费问题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费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有关购买国库券所得问题
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有关地方所得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应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适应。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或按政策可减按24%、15%、10%、7.5%,地方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2.4%、1.5%、1%、0.75%。
(十七)有关多报亏损问题
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多报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纲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应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处罚数额,据以处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八)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十九)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九期 41-43页
(二十)关于软件产业有关所得税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12期 4-6页
(二十一)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12期 4-6页
(二十二)关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六期 31-32页 第八期 32-34页
(二十三)关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1999年 第12期 10页
三、本文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外[1997]383号),以及市局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分局特点,现就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关事项规定
1、所得税税汇算清缴范围
二○○○年度内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
2、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及申报期限
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税收征管办法,各纳税人应于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附表(详见单行本)和有关税务资料(亏损确认表、弥补往年度亏损审批表、减免税凭证、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向纳税申报窗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局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适当延期报送。
3、有关税前扣除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2月15日前,到分局办理有关税前扣除项目(财产损失、装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审批手续。
4、亏损确认及弥补亏损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3月底前到分局办理亏损确认和弥补亏损审批手续,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亏损确认的审理工作。
5、优惠政策审批
各纳税人应于2月底前,持申请减免税报告及上年减免税批文复印件到分局办理二○○一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手续。二○○○年已减按24%、15%(金融企业)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有关业务政策问题:
(一)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文)及甬国税外[1996]398号文件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2、在发生财产损失并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4、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三)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五)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房地产业务税务处理问题
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七)关于接受捐赠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预提所得税有关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所得税。”依此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应由支付人扣缴的税额而实际由支付人承担(协议规定包税情况)时,税务处理如下:
A、应纳税所得额应把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换算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预提所得税适应税率)
B、支付的税额不得税前列支。
4、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5、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都应按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九)有关工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形式由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可选用名义工资形式或实发工资形式,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税前扣除。名义工资和实发工资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采取名义工资形式的不再提取有关福利、保险等各项基金。
(十)有关各项基金计提问题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允许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类费用。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允许在税前计提或据实列支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适用实行名义工资的企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根据省、市政府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有关住房周转金的问题
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费。
(十二)有关出口补贴问题
企业在2000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以及企业在2000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有关应计未计费用问题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
(十四)有关担保费问题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费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有关购买国库券所得问题
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有关地方所得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应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适应。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或按政策可减按24%、15%、10%、7.5%,地方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2.4%、1.5%、1%、0.75%。
(十七)有关多报亏损问题
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多报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纲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应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处罚数额,据以处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八)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十九)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九期 41-43页
(二十)关于软件产业有关所得税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12期 4-6页
(二十一)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12期 4-6页
(二十二)关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2000年 第六期 31-32页 第八期 32-34页
(二十三)关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参阅<宁波税务公报> 1999年 第12期 10页
三、本文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