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94号  1995-03-0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
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
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
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关键词:外商应酬费
颁布日期95-3-7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3月7日国税函发[1995]第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