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第39号  1997-01-21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
地税外[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
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
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
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