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增值税、消费税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外[1996]367号  1996-11-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96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超负返还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超税负返还期限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即1994年月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国理的延长期。
  二、企业超税负返还计算是说法整个企业应缴纳税款,而不是其中部分货款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税款。
  三、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包括经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的外贸公司和其他自营出口企业)不予退还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
  四、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体贴到款已付而未取得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税务检查中查中查补税款,一律不得意计算超税负退还。
  五、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其当年不得抵扣征税款暂如下公式计算:
          本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本年不抵扣已征税款=――――――――――――*本年经批准可动用已征税款
          本年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企业,必须在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最后一年内对其不得抵扣已征税款进行累计清算调整。
  六、企业需给予超税负返还的,其多数纳的税款应先抵扣期初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予以返还。
  七、各县(市、区)应认真做好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清算工作及已证税款抵扣审核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超税负退还汇总(分户汇总)《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其中:(1)年度以超税负退还额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就经各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按户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审核表》。(2)对超过准予抵扣税款企业,应分户将《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表》一并报市局审批。
  八、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各县(市、区)批准,分期予以抵扣,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