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729号  1996-12-23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
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
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
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
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
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
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关键词:外轮运输报告表
颁布日期96-12-23
行业:交通运输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3日国税函发[1996]第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