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使用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工)贸企业改制后成立的子公司,需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注册税务登记:
1、市外经贸委审核确认的子公司名单复印件;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成立的子公司须在10月31日之前持上述资料到当地主管出口税税务机关补办出口退税注册税务登记。
三、出口退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退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进[1996]244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该类子公司编第十位至第十一位为“04”,其他编号规则不变。
四、各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子公司从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县、市、区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的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和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甬国税进[2000]6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理范围的通知》(甬国税发[20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委、局):
为支持外(工)贸企业改制,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工)贸企业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其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须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比照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四、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子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此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及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本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和税收管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外经贸主管机关不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子公司名单及税务机关超出子公司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