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国税局、各分避:
现将《宁波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宁波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宁波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保税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宁波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可凭有关单证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共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进出口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 区内企业出口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和不退税货物不办理退税。
三、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按现地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执行。
四、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
1、 区内企业从区个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货物出口,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价×退税率
2、 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原材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收回成品后出口,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当申报期出口货物
销售收入×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申报期出口货物销售收入×退税率? ×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退税率
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退还。
五、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属进料加工,区内加工的准予退还其国内采购配套材料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比照使用国内材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计算。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属来料加工的,税务管理比照国内出口企业办理。
六、 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办法按甬国税进[1997]33号文执行。并逐票配齐以下单证,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分局提出申请。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并与之对应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二联。
2、 货物离境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
3、 出口收汇单证。
4、 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企业留存备查。
对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的非大宗原辅材料,经批准,暂免于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七、 区内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发生国外销货退回,必须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后)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已退税款在当期申报的退税额中抵扣。
八、 区内企业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对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确实划分不清的生产企业,按当期内外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当期进项税额。
九、 区内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必须先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开发区(保税区)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有关部门对企业性质确认的批文复印件。
4、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税务登记事项按甬国税进[1996]244号文规定办理。
十、 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于年度终于了三个月内对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上报市局备案。未接受年检企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次年退税申报。
十一、 区内企业其它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区内企业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 本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甬国税进[1995]319号文、甬国税进[1996]351号文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至。
十四、 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解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