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0]840号
2000-09-1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推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一)中央管理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标准(前二年度,下同)从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2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标准从1亿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中央管理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标准从3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同类企业年销售额标准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 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将物资企业实收资本金(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标准改为对商业物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要求:即沿海地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免报企业进出口商品品录。商业物资企业可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扩大申请进出口权企业范围
集体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国有控股)商业物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四、申报内容及程序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需提供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权况表(见附件)、主管部门意见、前二年经营情况、(统计、财务原始报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外经委(厅、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不纳入外贸通企业总量进行核定。
国经贸贸[1997]224号、国际贸贸[1999]215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608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概况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推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一)中央管理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标准(前二年度,下同)从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2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标准从1亿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中央管理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标准从3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同类企业年销售额标准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 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将物资企业实收资本金(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标准改为对商业物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要求:即沿海地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免报企业进出口商品品录。商业物资企业可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扩大申请进出口权企业范围
集体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国有控股)商业物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四、申报内容及程序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需提供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权况表(见附件)、主管部门意见、前二年经营情况、(统计、财务原始报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外经委(厅、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不纳入外贸通企业总量进行核定。
国经贸贸[1997]224号、国际贸贸[1999]215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608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