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借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58号
1998-03-13
全文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无偿借给他人经营使用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三[1998]2号)收悉。关于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目前对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核定租金计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且操作比较复杂,因此,以按出借单位账面价值计征房主税为宜。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无偿借给他人经营使用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三[1998]2号)收悉。关于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目前对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核定租金计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且操作比较复杂,因此,以按出借单位账面价值计征房主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