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外[1995]35号  1995-01-28  全文有效
 
 
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税务机关分设,需要对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入的征收范围相应进行调整和划分。根据甬国税发[95]41号、甬地税发[95]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税收由市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基金也相应由市负责征收)下列按省、市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规定开征的基金和附加费等,由市财税局外经处负责征收管理。
  1、根据财政部[92]294号文件规定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2、根据市政府[89]37号文件开征的粮食补偿金。
  3、根据市政府[94]42号文件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4、根据市财政局财预[87]58号、市物介局价综[87]12号文件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
  上述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对此前已征、应退、欠交和未交的数额由外经处负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