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河北省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1号
2004-01-1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廊坊市开发区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2003年度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请示”(冀地税发[2003]8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北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华糖大酒店3户企业,
因下岗职工较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
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通知规定的精神,
同意对2003年度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城镇土地使用税446269.16元、北
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496000元、华糖大酒店城镇土地使用
税123602.88元予以免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