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6号  2000-11-3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    2000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