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23号  1994-05-1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全文废止(国税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
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 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