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2000]199号
2000-05-26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政策,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我局甬国税进[2000]95号文件下达后,部分省市有一些反映,根据总局要求,经研究,我局今后不再下发同类文件。各地在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按照甬国税进[1996]108号文件执行。对确实由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转制的公司,在其收购出口货物时,应予以开具增值税税书(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分割单。
二、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与本企业自产货物配套的同类和相关的货物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 对实行自营进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宁波市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及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