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47号  2005-07-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地税发[2005]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管工作,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自2005 年8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方投资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