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第1367号  1990-11-03  全文有效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
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得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
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
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中外合营联营利润
颁布日期90-11-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0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0[1367号